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

产地证:26日上午,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

在小组审议中,有多个参与者提到了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郑功成委员表明,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理,就不足以震慑。未成年人不仅要有犯罪的预防,也有处罚犯罪的内容。

今年7月,未成年犯犯罪法修改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征求过意见。当时,草案第5章征求了意见,其中规定不应纠正任何刑事处罚。委员仙铁可以说,如果将这一章从修订草案中删除,将在等级处置制度中缺乏一个重要的环节,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在“释放”与“判决”之间的两难境地。一些与会者还建议保留和改进接受教育制度。李国峰委员说,对未成年人多次犯罪或者严重犯罪的,不应当减轻处罚。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是可以考虑的。如果成熟且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作为成年人予以处罚。

在审议过程中,与会者还建议设立一个特别法庭,审判少年犯,以统一方式审判少年重罪。委员会委员尹方龙建议,青少年犯罪不应一刀切,不应因法律责任而受到调查。有些情况特别恶劣,人民非常生气。他们可以考虑个别个案的特殊处理。包括扩大人民群众对陪审团的参与,参与更多的代理退税、产地证社会成员,不仅可以惩罚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且可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具有更好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此外,与会者还建议草案增加家庭监护责任失职。吴越委员说,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不仅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青少年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在少年犯罪中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由于监护不力或缺乏纪律严明的监护人。因此,建议草案应明确“监护人失职的法律责任”,有效地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家庭从口号改为可操作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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