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优惠原产地标准的适用哪些情况

1、在何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确定”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2、我国非优惠原产地的判定采用什么标准?
采用全面采购和材料变更的标准。前者是指完全在一个国家(区域)获得的货物,可视为货物的原产地是国家(区域);后者是指货物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区域)生产,已完成重大变化的国家(区域)为原产地。
3、如何判断货物经过生产加工后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原产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实质性变更的确定标准由税收改为基本标准;税种的变动不应当反映实质性的变化,以补充价格、制造或者加成过程中的标准。
4、何谓“税则归类改变”?
指某一国家(地区)的非国家(地区)原材料的制造和加工。经加工后,所取得的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中属于四位数税目。
5、什么是“从价百分比”?如何计算?
从价百分比是指在一个国家(地区)制造非本地料,加工后的增加值超过所获得货物价值的30%..其计算公式为:工厂交货价格-非国家(地区)原料价值-×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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