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保健食品?有规矩了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代理退税《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二零一九年版)》,明确规定了命名保健食品不应包含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据了解,“指南”是根据“卫生食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健康食品登记和检验审批细则”(2016年版)以及报关商检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制定的,目的是规范注册和记录的健康食品产品的命名,避免误导性消费。适用于我国杰凯睿产地证健康食品注册备案产品的命名。

正如在报关商检指南中明确规定的,保健食品的名称按商品名、通用名、属性名的顺序排列,应该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洁易懂,符合汉语的语言习惯,环球产地证消费者易认识记忆,不能与疾病预防有关,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许可证商标名称、通用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张、绝对、明示、暗示、治疗功能、低俗、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商标应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在批准和使用范围内,不得表达或暗示(包括同音字、类似字符等)。)保健功能。例如”缓解视觉疲劳”的保健功能、”良好的视力”的商标等。

买单报关原材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当地标准、行业标准等一致。例如,“田七”应当标准化为“三七”。

如果将通用名称命名为“短”,则其缩写不能含糊、误导或合并为违反其他命名规则的含义。如灵芝、丹参等,不应称为”灵丹”

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其原料名称或者原料名称应当缩写为通用名称。如果保健食品与多种原料混合,则应将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称,原则上不应超过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配方基础,对各原料的功效进行一级和二级、高、低剂量等因素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说明和依据。复合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为通用名称。

如果使用原材料以外的产品特性或原料缩写的文字作为总名或总名的一部分,则应结合原材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指明产品主要原料的通用名称的说明和依据。例如,灵芝孢子粉可命名为“灵芝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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