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危险化学品出口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文件),处理过程如下:

1.市、区、县安全监督局分别设置验收窗口,对许可证申请进行咨询、受理和认证。

2.申请开办危险化学品新业务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包括承诺书)和申请营业执照的文件(汽油或煤油为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从事进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从事用作工业生产原料的天然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和作业后规章制度目录。

3)企业经营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资格证书的特殊行业经营者和其他培训作业人员的合格证书。

4)场地的产权证明(房屋使用为非住宅)或者租赁证书。

5)企业性质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经营地址应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批准文件。(由工商部门颁发)

申请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带储存设施)时,除前项规定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1)存货企业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成检查意见书(新建、改建;必须提交包括扩建事业)在内的储藏设施相关证明书。

2重要危险源的申报证明书的提交文件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学历证明书或相当的技术人员证明书或危险物安全类注册保安主任者资格证明书

3)安全评价报告。

4)危险编制化学品事故应急备用方案的登记表申请延期经营许可证时,除应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其他申请资料按新设申请执行。

新设审批期限、延期申请、受理日至20个营业日内是否允许许可的决定(法定节日时,国家规定调休等;审批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变更、注销和遗失再发行申请,从受理之日起10个营业日内决定是否允许变更。

现场检查及申请人在现场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和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修改所需的时间,不在审批期限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