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驾精细治理,酒后挪车不入刑

最近,浙江省公检法机构共同发布了处理“醉驾”事件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明确规定,醉酒后接受替代驾驶进入小区的不是“道路醉驾”,而是引起了网友的争论。这是浙江省司法机关醉驾的细分化规定,事实上,近几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方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这还必须从醉酒入刑的真正义以及实行八年的社会效应来解读。

2010年前后,一些全国著名的醉酒飚车、醉酒驾驶事件造成的后果十分悲惨。<刑法>中的交通事故罪只能处罚已经发生的惨祸,那些醉醺醺开车的司机,对于醉酒飚车,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公共安全,但只能将其作为普通行政违法予以处罚,这样还不足以遏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在舆论的推动下,醉酒开车正式进入了危险驾驶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喝醉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不需要有“恶劣的情况”附加条件,即,只要喝醉驾驶就构成犯罪。当年公安部甚至发布了相关的指导规定,所有达到驾驶标准的人都被调查为疑似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本身是一种危险的犯罪,是行为犯罪,而不是结果,不需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用铁腕处理醉酒驾驶的方法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都不敢醉驾不当一回事了,因此,谁也不敢在桌子上劝司机喝酒。

自从醉驾入刑以来,显现的社会意义非常显著,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发现一些问题并引发讨论。

一,醉驾的入刑门槛相当低,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以江苏来说,醉驾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占比最高,醉驾占所有刑事案件的20%。

二,起初,“酒后驾车”确实起到了威慑作用,但也有必要体现平等惩罚和宽大处理的原则。血液酒精含量不应被视为“一刀切”的量刑指标,应根据特定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结果的大小作出全面的司法判断。对于明显超过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不可能简单地“一刀切”。对机械执法的判断应以该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为依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称,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这次浙江的相关刑事政策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也有一些人担心,今后喝酒后在公共停车场挪车、喝酒后驾驶进入居民小区,如果不按危险驾驶罪查办,如果出了事,会不会有法律空白呢?其实大可不必担心。根据《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小区、公共停车场里本来就不属于“道路”,之前出了交通事故也并不是按交通肇事罪来处理,而是用过失致死罪等罪名进行处理,所以如果在住宅区里喝酒后挪动车辆真的产生了严重的结果,就同样可以判为有罪。

因为危险驾驶罪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不需要一定产生了危害结果,并且如果用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唯一的入罪标准,容易把那些没有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例如在小区内喝酒后挪动车辆纳入到刑事犯罪,有违于实际公平原则,所以才需要做出“微调”。应该说,治理醉驾正从之前简单的“约法三章”,走向更精细的治理,这其实是法制的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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