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规则升级正式实施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附件1的附录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修订》(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升级版”)将于2019年8月20日起正式实施。

请各相关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详见海关总署相关公告〔2019〕136 号)和“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升级版”相关规定,重点关注原产地标准及证书格式、填制等方面最新调整,可及时准确向贸促会申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

1. 海关总署公告

2.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升级版规则正式实施的通知.pdf

3.中国-东盟升级版证书样式.pdf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