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口许可证的概念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各国出口商品规定的法令,发放了有关当局发行的允许出口的证书。出口许可证制是一个国家对外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一般来说,有的国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成品以及国内供应不足的部分出口物资和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通过许可证的发行进行控制,限制或禁止出口,满足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民族经济。此外,不可复制、再生的古董也是各国的保护对象,严禁出口;根据国际通行标准,鸦片等毒品或各种淫荡品也禁止出口。

基本介绍

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实行数量限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签发的准予出口的许可证件。

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4”。加工贸易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监管证件代码为“x”。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监管证件代码为“y”。

出口许可证现状

根据国家的规定,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无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照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组装方式、相关规定进行),在出口前都要领取出口许可证。非对外贸易经营单位或个人运送到海外的货物,无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在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情况下,一律必须取得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符合海关规定使用。即使在合理数量的范围之外,也要领取出口许可证。

目前,中国批准审批出口的机构如下:国家外经济贸易部及其驻主要港口的特派员办事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商品。按地域划分发证方法等级。

适用范围

国家对出口配额实行配额管理和招标管理,对其他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1、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面粉、棉花、锯木、活牛(香港和澳门)、生猪(香港和澳门)、活鸡(香港和澳门)、煤、焦炭、原油、成品油、锑和锑制品、钨和钨制品、锌矿、锡和锡制品、银、铟和铟产品、钼、磷矿。

2.出口配额货物为急产品、碳化硅、滑石(粉)、轻(重)烧镁、铝土矿、甘草和甘草制品。

3.受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活牛(港澳以外市场)、生猪(港澳以外市场)、活鸡(港澳以外市场)、冷冻牛肉、冷冻猪肉、冷冻鸡、臭氧消耗物质、石蜡、锌和锌基合金、某些金属和产品、铂(通过加工贸易出口)、稀土、汽车(包括成套零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包括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框架、天然砂(包括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4.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包括:玉米、玉米粉、大米、大米粉、小麦、小麦粉、锌矿砂、锡及锡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钨及钨制品、锯材、白银(含白银粗加工制品)、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包括锆、钽、铌、锗、钒、铋、钨、钛、镓、铼、铌、钴、铍、镍、锰、铬、铂、钯、铑、钌、铱、锇、硅铁)、稀土、焦炭、钼、钼制品、铟及铟制品、天然砂、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氟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锚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5.加工贸易出口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未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海关验核出口许可证。

6.凡列入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的,须按含有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如已有管理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的,仍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简单加工”指申报出口商品加工工艺或外观达不到其商品描述的要求。一般适用于同类(指同种材料制成的商品,下同)初级产品有管理但深加工产品没有管理的商品。国家、行业有标准的,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判定标准;暂无上述标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协商后认定。

“凡是申报出口的商品中含有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指申报出口的商品中含有现已公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商品编号的商品。

管理规定

1.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2.下列情形免领出口许可证:

(1)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5%以内的;

(2)对外经援项目(监管方式:“援助物资”,代码:“3511”)出口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3)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所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且展览结束后如数运回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

(4)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

(5)加工贸易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复出口,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除外。

(6)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2009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第1-28种),由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上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3.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管理,纸质许可证与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

(1)出口许可证纸面证书内容均为计算机打印。

(2)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换发许可证。

(3)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经营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一致。还贷或补偿贸易方式下的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外资企业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口玉米、大米、棉花、原油、成品油、煤炭、钨类、锑类的企业,报关单填报的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的企业。

②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海关均视为无效许可证,并上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③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仅供参考,监管方式按海关有关规定认定。

④海关在许可证正本背面规定的签注栏内批注每次验放数量并加盖海关核销章。签注数量应与反馈的核销(放行)数量的电子数据相一致,核销(放行)时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与许可证使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如海关签注后因签注发生更改,海关在签注栏注明并在更改处加盖海关核销章,同时应对电子数据作相应修改。

4.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的货物:

(1)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

(2)轻(重)烧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轻(重)烧镁包括菱镁矿、电熔镁、轻烧镁、重烧镁、镁制喷补料以及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 (含70%)以上的矿产品。由于部分含氧化镁的矿产品(如高岭土、滚烧水镁石、重烧水镁石、白云石、硅灰石、火泥、第纳斯土及其他氧化镁等)极易与轻(重)烧镁混淆,难以区分,为防止走私轻(重)烧镁,企业在出口上述产品时,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氧化镁含量检验,同时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海关报关。凡上述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含70%)的矿产品,应纳入轻(重)烧镁管理范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活牛、活猪、活鸡以陆运方式运往香港、澳门由广州、深圳特办签发。

(5)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按照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办法》的规定,由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下列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必须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①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黑龙江省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②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报关口岸,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④福建省指定福州港、厦门港、莆田港和漳州港为出口报关口岸,由福建省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6)除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地区禁止出口;对港、澳出口天然砂的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签发,对台湾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和福州特办(分别向广东省、福建省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签发,并在本省口岸报关出口。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称发证机构),负责受理省内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的领证申请,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的企业是海南金砂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银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0天。

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标准砂的出口许可证由福州特办签发。

(7)磷矿石、铟及铟制品、钼的出口许可证由特办签发;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出口许可证由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5.汽车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贸易方式出口的产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企业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汽车,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再出口的进口汽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可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6.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许可证的备注栏内应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转口”字样。出口许可证仅限用于对香港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产品出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

7.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对台湾地区出口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0天。

8.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申请。

9.对未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更改或延期时,在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以下简称发证系统)中删除原证,换发新证。

对已部分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更改或延期时,应核对出口许可证第一联背面的海关验放签注栏中的验讫数据和海关反馈的清关数据,在发证系统中核销已使用数量,按所余数量换发新证。

发证机构在办理出口许可证的更改、延期和遗失手续时,应根据情况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和“换证”、“延期换证”、“遗失换证”字样。

  1. 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即一个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1)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制。

①“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②“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

A.下列情形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出口商品为: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B.“非一批一证”出口许可证每次报关数,是指同一航次运输工具运载的同批货物,海关在许可证上作一次批注,如此类推12次后,该证如有余量不可再使用。海关在第12次批注后,进行总量核注,并将纸面许可证海关留存联正本随附报关单归档。

(2)出口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出口数量的5%。“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其中原油、成品油、钢材三种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3%。

对目前实行出口配额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品,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3%。其包括甘草及甘草制品、矾土、轻(重)烧镁、滑石块(粉)、氟石块(粉)、稀土、锌矿砂、锡及锡制品、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锑及锑制品、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蜡、钨及钨制品、钨砂、仲、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碳化硅、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包括锆、钽、铌、锗、钒、铋、钨、钼、钛、镓、铟、铼、铌、钴、铍、镍、锰、铬、铂、钯、铑、钌、铱、锇)等。

(3)出口许可证号填报在报关单“许可证号”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

11.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水镁石”和“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的出口合同且执行期在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企业,可持合同原件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然后持备案证明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对经备案的的企业及货物数量免予验核出口许可证。2010年7月1日起,对上述货物恢复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符合相关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参加2010年第二次轻(重)烧镁出口配额招标,在中标后领取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2]

申领程序

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

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基本程序是:

出口许可证申请

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出口许可证审核填表

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出口许可证输入电脑

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出口许可证发证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

申领须知

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1996年9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出口许可证申领文件材料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申领出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出口申领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属配额管理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审批部门批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口配额审批文件

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

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重水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计算机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属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三) 承包工程带出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招标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出口合同 应列明承包工程需带出的许可证商品的品类、数量。

(四) 进料加工复出口,属占用出口额度的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配额文件和进料加工的文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配额和进料加工的文件。非占用额度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钢材、生铁、锌、食糖等商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五)非贸易项下出口,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出运样品。

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出运展品。

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的,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出口许可证内容规范

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出口商:

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出口企业全称;

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

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全称;

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填写该单位名称;

企业编码,应按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码填写(下同)

(二)发货人:

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

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 系的可以不一致。

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发贷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供港澳(不包括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

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填到次年,最迟至二月底。

(五)贸易方式:

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销、协定贸易、其他贸易。

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填写进料加工。

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贸易方式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非外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栏填写“国际展览”。

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填写“国际展览”,出运样品填写一般贸易。

(六)合同号:

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

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出口,可不填写合同号。

展品出运时,此栏应填写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七)报关口岸:

指出运口岸,此栏允许填写三个口岸,但仅能在一个口岸报关

(八)进口国(地区):

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九)支付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本票、现金、记帐和免费等。

(十) 运输方式:可填写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

(十一) 商品名称和编码:按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标准名称填写。

(十二) 规格等级:

规格等级栏,用于对所出商品作具体说明,包括具体品种、规格(如:水泥 标号、钢材品种等)、等级(如兔毛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超过四种时,应另行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劳务出口物资 ”也应按此填写

出运货物必须与此栏说明的口品种、规格或等级相一致。

(十三) 单位:指计量单位。非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此栏以“批”为计量单位,具体单位在备注栏中说明。

(十四) 数量、单价及总值:

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十五) 备注: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

出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

(一)

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出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按规定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不得更改任何证面内容;如确需更改某一项目,出口单位应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出口合同,提交原出 口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出口单位可申请延期,并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对未使用完的许可证做换证处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可延期到次年的二月底。

(二) 申领单位如丢失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未报关证明和遗失报告,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